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
换言之,种姓之法实质上是宗教规范对习惯性事实的认可。(二)人生阶段之法具有多元性 传统印度法中的印度教法,把再生人的生活分为四个阶段,即梵行期、家居期、林居期和遁世期。
他主政时期还废除了遴选政府官员的宗教限制,取消了对印度教徒建造神庙的限制,禁止强迫印度教战俘改信伊斯兰教,并允许改信伊斯兰教的印度教徒恢复信仰。法律传统缺乏统一性,就会陷入四分五裂,丧失整体性。大量的习惯发挥着法律的功能。在伊斯兰教中,法律作为安拉的命令,政府没有立法权。因此,在印度教的传统中,自治首先涉及的是个人自我控制。
一些男性婆罗门通过多妻敛财,而许多生女之家不堪重负。但是,当他认为现代法律具有统一的模式并必然在世界范围取代传统法,则是一种源自线性进化论的乐观主义。(57)由此,除了不得与法律的明确规定相反,不得超越权限填补法律漏洞而造法,也成为对司法解释的规范性要求。
四、司法解释制度的结构优化路径 在我国,司法解释制度对社会治理尤其是司法审判的影响巨大,对其进行规范,确保其依法实施,无疑是必要的。(52)参见《监督法》第31至33条。(61)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具体应用解释,均应当针对法律文本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进行。司法解释应当针对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典型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而进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此条规定意为,对于法律不论是属于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还是属于需要作补充规定的,都可以采用解释的办法,也都可以采用作补充规定的办法。然而,目前的司法解释制度仍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包括:司法解释范围与立法解释范围的界分不合理且缺乏现实可行性,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与修改后的《立法法》对司法解释进行的规制不匹配。
⑩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7年和2007年出台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①在我国,司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通过沟通协商或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不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或者废止该司法解释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⑩ (二)《立法法》修改前司法解释制度的实施状况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81年《决议》关于司法解释制度的表述,不少学者持有如下观点:司法解释制度的作用是通过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法律解释,从而在各级法院之间统一法律适用,(11)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在立法供给不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借由司法解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并非只是在解释法律,而且也通过创制规则填补法律漏洞,(12)其最终作用并非在于统一法律适用,而是通过明确裁判依据,在各级法院之间统一裁判尺度。
(58)这导致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存在针对司法解释的不同标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仍然将关注点聚焦于司法解释是否与法律的明确规定不一致,《立法法》则不仅要求司法解释不得与法律的明确规定不一致,而且要求司法解释不得超越权限造法。为了加强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27)修改后的《立法法》针对实践中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增加了专门针对司法解释问题的规定(第104条)。(17) 又如,对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情况,雇主承担何种责任,《民法通则》等未予以规定。《立法法》修改后,已有论者对该法第104条所蕴含的价值和意义予以了充分肯定,③然而,对于《立法法》修改后司法解释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学界却缺乏必要的关注和认识。
(30)第一、二项内容则属于新增规定。(34)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提案主体应当就与本机关职权有关的事项行使立法提案权。
陈甦:《司法解释的建构理念分析——以商事司法解释为例》,《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法律解释与法律执行的具体情况之间存在逻辑关联,法律解释必须针对具体的案件事实。
提出的法律案应当在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内,并且应当与本机关的职权有关。目前,我国并不存在类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调卷令申请(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制度,使得最高法院有选择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的权力。换言之,如果司法解释只能发生在司法过程中,也即发生在法院裁判诉讼案件的过程中,(50)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只被允许根据其亲自审理的案件制定司法解释,则司法解释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现实意义将因此大打折扣。(40)1986年10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定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例如,针对2000年《立法法》第4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指出,该条是关于立法解释权的归属和立法解释范围的规定。(49)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页。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一九五五年七月五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山西政报》1955年第16期,第11-12页。本文认为,为了解决目前司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结构优化。
(54)关于何为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监督法》本身未予以说明。然而,与法规、规章等立法的制定机关的立法权限在《立法法》上有明确规定,故其是否构成越权立法存在明确的判断标准相比,司法解释具有特殊性:首先,司法解释权显然不属于立法权。
另一方面,这种规制本身并不切合中国司法制度的现实状况。法律草案内容比较具体、系统、完整,以条文形式体现具体内容,是法律未被通过以前的文本。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81年《决议》对司法解释问题的规定只在表述上存在些许差异,⑨在含义上并无根本不同。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立法法》针对司法解释范围进行的规制没有真正达到效果,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法对立法解释范围与司法解释范围的界分不合理且缺乏现实可行性。司法解释①制度极具中国特色。
(32)2000年《立法法》第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即便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履行有关义务,遇有《立法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时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认识不一致,认为不需要作出法律解释或者制定、修改有关法律,那么,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解释需求如何满足? (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与《立法法》对司法解释进行的规制不匹配 司法解释制度确立以来,对其长期缺乏外部监督。
(62)在我国,由于立法的精细化不足、前瞻性差,加之改革开放全面深化、整个社会处于剧烈的转型之中,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为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情况,规定这些情况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来解决,显然是不切实际的。(55)参见注(53),第102页。
现行《宪法》颁布后,81年《决议》与《宪法》关于立法解释权的规定,实际上出现了不一致。换言之,如果修改后的《立法法》禁止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制定司法解释的目的是否认司法解释如立法解释般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效力,则这种否认事实上归于无效。
在此背景下,该法对立法解释范围的规定并没有对司法解释权的行使构成规范性限制。(2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受人,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出卖人承担。(41)但从实践上看,所有法律解释都拿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显然是行不通的。另一方面,通过消除立法解释对《立法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不恰当的垄断,也能够避免司法解释出现目前由于对司法解释范围与立法解释范围的划分不合理而导致的合法性难题。
在此背景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司法解释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等并未受到立法的明确限制,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裁量。如前所述,《立法法》修改后,备案审查制度仍然以同法律的明文规定不一致这一单一标准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不符合《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造法性司法解释没有受到实质性影响,这导致该规定对司法解释内容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
2.为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明确适用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急剧的变革和转型,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大量涌现,立法的前瞻性受到严峻挑战。1954年《宪法》颁布后,最初的法律解释体制是一元的,只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权。
(59)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统计,1954年《宪法》施行后至《立法法》施行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立法解释22件。(27)参见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5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年第2期,第186页。
文章发布:2025-04-05 04: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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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笔者看来,对被告人构成某种犯罪的认定不仅要从正面进行论证,而且也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回应和反驳——如此处应该从构成要件或其他方面对许霆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侵占罪和不当得利进行解释——以排除合理怀疑,这样才能令当事方和公众信服。
索嘎